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102民初3060号
张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立维与被告张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102民初306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