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1102民初1661号
毛家凤、毛家柱、毛忠旺、毛家新:
本院受理原告毛家良与被告余明月继承纠纷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应通知毛家凤、毛家柱、毛忠旺、毛家新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