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与吴宏、安徽喜梦家私有限公司、唐世松、唐世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 告
(2023)皖1102执恢405号

来源:区法院 作者:区法院阅读: 发布时间:2023-06-08 17:06 字体【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1102执恢405

吴宏、安徽喜梦家私有限公司、唐世松、唐世龙:

本院受理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与吴宏、安徽喜梦家私有限公司、唐世松、唐世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1102执恢405号执行通知书、(2023)1102执恢405号执行裁定书、(2023)1102执恢4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2022)1102民初5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拍卖安徽喜梦家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南工业园科技路17号厂房(房地权证滁字第2012016551号)、位于怡亭南路17号厂房(B号厂房)(房地权证滁字第2015006603号)、位于城南科技园土地(土地证号滁国用2007第00357号)的不动产。限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下周二上午930分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摇号选取评估机构,正稿出具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正式评估报告,拍卖成交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2023)1102执恢405号之二裁定书(拍卖成交)。(上述日期如遇节假日则顺延);本院对上述财产拍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相关债务。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