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102民初2950号
季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期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