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残联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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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当事人到残联机关办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不含咨询),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和受理时限。第三条工作人员对其办理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行政事务的有关当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第四条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当作书面答复,对须补办的手续、材料和受理时限等作详细说明。

    第五条当事人按要求在受理时限内补齐手续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予受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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