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残联告知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14-03-1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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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区政府《2004年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区机关便民服务机制,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在办理日常工作和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全面推行告知服务制度。

    一、残联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日常工作和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一次性将必备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有关要求等告知服务对象,不得出现因告知不清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往来的现象。

    二、残联机关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服务对象公示。

    三、机关办公场所,应将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各科室(办)职能、办事流程、科室分布、科(室)负责人办公地点以及需要公众知晓的行政决定等,向公众公示。

    四、当来访或办事人员向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查阅有关政务信息时,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来人提供有关政务信息,不得无故拒绝。

    五、当来访或办事人员向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对公示内容、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向服务对象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如工作人员对有关问题不能作出准确说明和解释的,应按照办公室《首问负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六、残联机关工作人员未按告知服务要求接待来访或办事人员,或因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或投诉的,一经查实,将进行批评、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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