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我会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区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残联机关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1、办事程序、标准;
2、局机关发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
4、其它公开内容。
以上公开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公开栏张贴等形式。
第四条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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