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2024】101号 |
滁州市琅琊区鑫宇家用电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滁州市琅琊区鑫宇家用电器经营部 |
92341102MA8LKT666M |
姜昆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 2、罚款人民币192元整。 3、共计人民币208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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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 2024年3月5日 |
琅琊区扬子市场监管所 2024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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