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水利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9 10:16 来源: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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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编制。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1月1日起至202312月31日止。如对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琅琊区水利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50-2180910,地址:琅琊区濠河路99号,邮编:23900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琅琊水利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基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提升基层政务服务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现向社会公布滁州市琅琊区水利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度琅琊区水利局政务公开各栏目主动发布(更新)各类信息120余条主要集中部门文件、政策解读、财政预决算新闻发布、工作推进栏目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一次,办理市长热线147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性、有效性显著提升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3年,我局未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部流程、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一是明确政务公开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局政务公开网站的日常维护和信息更新,对接政务公开办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做好信息发布与反馈整改的工作。二是强化宣传培训,在局工作例会上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文件。三是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严格落实“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要求,确保政务公开内容无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

    (四)平台建设

    区水利局持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明确由办公室负责政务网站日常信息更新发布及网络舆情应急处理,不断提高新媒体宣传工作的创新力,强化对政府公开信息的运行维护,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网页第一平台的作用,定期对网站内容、栏目链接进行自查,确保网站内容、链接的安全性。

    (五)监督保障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安排专人发布政府信息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保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二是严格管理严格贯彻落实信息公开审查制度,遵循凡公开信息必须按照程序,经过多级审查后方能发布,未经审查不得擅自发布,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可靠。三是做好保密审查,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加强网站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四是加强监督整改,认真对照政务公开办每次测评反馈的问题,逐条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一、发布的部分信息内容不够丰富和及时二、政策解读形式单一,解读质量有待提高。今后我局将及时、准确公布政务信息,保证政府信息数量和质量,在信息产生的第一时间同步公开到政务网站,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1〕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区水利局关于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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