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琅琊区
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滁琅政办秘〔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琅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区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正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和《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是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区在校中小学生和科技辅导员。
第五条 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出青少年人数不超过10人,科技辅导员不超过10 人。获奖者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参评。
第七条 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科学,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奖项,或“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2、获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项;
3、被授予国内发明专利且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4、获滁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5、获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
6、在其他国际性、全国性或全省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经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机构认定可以参评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
(三)在“全国或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的教师或参加“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辅导员创新项目比赛被推荐到“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参赛的教师。
(四)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 1月1日至12 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八条 成立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类专家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协,承担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区长奖评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区长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评选工作的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候选人申报表》,并附获奖证书原件,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确定为候选人。
(四)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料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现场评审进行综合评分。按评分高低进行排序,并由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拟获奖名单。
(五)批准公布。在主要新闻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条 获得科技创新区长奖的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颁发由区长签名的荣誉证书,获奖青少年发放奖金5000元。教师参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区长奖的,工作成效列入绩效工资考核项目,作为晋升职称、表彰奖励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报区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在媒体上通报。
第十二条 琅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工作接受区纪委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