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琅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4 08:42
    【字体:打印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琅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琅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14

     


    琅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日常工作机构职责

    2.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 安全生产预警

    3.2.1 预警级别

    3.2.2 预警发布

    3.2.3 预警行动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

    4.2.2 应急决策

    4.2.3 预案启动

    4.2.4 指挥协调

    4.2.5 应急联动

    4.2.6 安全防护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暂停与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应急处置评估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6.3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8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宣传

    7.2预案演练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7.6 责任与奖惩

    7.7 预案管理

    7.8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工作秩序,特修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滁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琅琊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人数较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街道办事处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一般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法规范、科学处置。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委政府领导下,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政府担任委常委的分管副长任总指挥(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长任总指挥,有关专项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应急局局长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跨地区和部门的重要联络事宜;协调部门、街道、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区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日常工作机构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其职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队伍的应急准备工作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负责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街道办事处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及资质管理工作。

    6)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各类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2琅琊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确定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管及逃亡人员的追捕。

    3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城市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建筑工程、城市燃气事故的相关技术资料;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4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建专家顾问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事故调查组织、协调工作;应急救援物资的计划、配发;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6卫健委负责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抢救治疗工作;调运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确定抢救医院救护中心、建立抢救治疗的指挥及信息系统,并报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备案;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7)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8区发改委联系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9财政局按人民政府决定,负责拨付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资金。

    10委宣传部、纪委监委、总工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体局、司法局、科技局、水利局、文旅局等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1)各街道办事处琅琊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安委会统一指挥,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安委会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牵头部门、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办事机构,负责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或参与配合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1)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事故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琅琊公安局、区住建交通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2)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事故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琅琊公安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3)建筑施工事故按职责分工分别由住建局牵头负责,应急局、琅琊公安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经信局等参与配合;

    4城市燃气事故由住建局牵头负责,应急局、琅琊公安局、区发改委卫健委、区市场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5)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区应急管理卫健委、琅琊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6)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公安局、卫健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7)民爆事故由经信局牵头负责,应急管理局、琅琊公安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等参与配合;

    8)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应对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具体指挥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开展相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4专家组

    安委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安全事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研究、评估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趋势、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向安委会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管理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3.2 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临近级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级应急管理部门。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等),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等),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主流媒体、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于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认为必要时,向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各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级预案。发生较大(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时,请求市级有关应急部门给予支持。

    4.2 应急处置

    4.2.1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IV级)、较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县通报,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7)其它必要的先期措施。

    4.2.2 应急决策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省和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政府有关领导以及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作出具体处置指示,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波及到相邻县时及时通报情况。

    7)落实领导有关要求,及时将领导要求传达到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

    4.2.3 预案启动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2.4 指挥协调 

    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长或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长任指挥长,负责研究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迅速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5 应急联动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成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2)应急处置组:由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3)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4)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等。

    5处置保障组:由政府牵头,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经信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6)综合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7)心理干预组:由应急管理部门与卫健部门协调沟通,成立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及时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发生。

    8)效能监督组:由区委督查考核办等单位组成,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实施救援,对在实施救援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况进行督查和问责。

    4.2.6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拟写新闻稿,统一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级政府负责。

    4.4 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应急处置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应急管理局归档。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经信局和电信运营企业,利用现代通信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局负责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健、应急、生态环境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当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应急管理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跨县的物资调用。

    6.3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琅琊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5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由应急管理局提出安排意见,经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应急管理局部门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事故应急处置等费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

    6.6 社会动员保障

    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8 技术保障

    政府建立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 附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预案演练

    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指导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7.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及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责任与奖惩

    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政府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政府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抄送应急管理局。

    7.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