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琅琊区创建安全

    生产标准化企业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琅政〔202157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琅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琅琊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1015

    (此件公开发布)


    琅琊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中共琅琊区委、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琅发〔2018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地在琅琊区境内,且依法依规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行业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是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经组织评审,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

    第五条 对评定为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实行一次性财政奖励:

    (一)一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8万元,延期复评奖励5万元;

    (二)二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5万元,延期复评奖励2万元;

    (三)三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2万元,延期复评奖励1万元;

    (四)达标小微企业:新创建奖励0.5万元,延期复评奖励0.3万元。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有效期届满通过复评的且未降低等级的,按复审评定等级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延期复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届后未通过复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三)延期复评降低等级的;

    (四)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被列入区本级以上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奖励资金发放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

    (六)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内,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发放前,因企业破产、搬迁、停产半年以上的;

    (八)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财政奖励每年评审一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次年的3月底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琅琊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奖励确认的,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条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对违反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除按规定追回资金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的优先条件。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企业,将加大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监管的频次和力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4年。

    区应急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