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琅琊区数字经济产业园相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滁琅政办秘〔202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琅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琅琊区数字经济产业园相关扶持政策》已经区七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琅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为加大琅琊区数字经济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主要含原区法院、原区政府大楼、原一院门诊部等区属资产打造的园区)现代服务业企业招商力度,提升园区发展水平,促进我区服务业集聚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入园条件
1. 必须符合上级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在琅琊区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琅琊区属地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2. 必须符合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服从园区统一管理,遵守我区各项管理规定,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相关数据等。
3. 必须签订入园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两个协议期限一致),期限一般为3-5年。
4. 入园企业原则上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50万元,且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3500元/平方米。
二、扶持政策
对于入园区企业,在协议期内,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3500元/平方米且财政贡献达到约定条件的,可享受不同比例等额区级财政贡献资金奖励:
1. 原则上年度财政贡献80万元(含)以上不足15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2. 原则上年度财政贡献15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3. 原则上年度财政贡献3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60%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4. 原则上年度财政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带动性强、就业带动好等高质量企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三、附则
1.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在琅琊投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扶持政策实行年度结算,一年一结,由企业申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区财政负责资金兑现。街道园区可参照执行。
2. 企业享受各种扶持、奖补资金,原则上以企业缴纳的区级财政贡献为上限。
3. 本政策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扶持政策如遇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规定为准。
4. 本政策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