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意见征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琅琊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及审查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9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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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减少和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审批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及监督问责等内容,确保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及所涉及资金的准确性,区重点处牵头起草了《琅琊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及审查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从202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向区重点处反映。

       联系人:周维鸣

       联系方式: 3031986

    琅琊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及审查暂行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减少和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审批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及监督问责等内容,确保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及所涉及资金的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实施意见》(滁政办秘〔201618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变更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凡竣工结算超出合同价款10%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向区政府提交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等总体说明,并提请落实资金来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凡单项工程变更估算超过合同价的10%的,原则上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后实施,附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等书面情况说明,并提请落实资金来源,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对单项工程变更估算400万以上且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提请各自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先设计后施工先批准后变更原则,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集约利用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的。

    第六条 工程变更分为纠错变更、方案优化变更、技术进步变更和节约成本变更。对于纠错变更,要从重处罚责任主体对于技术进步变更和节约成本变更,积极鼓励支持。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工程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因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在项目结算审核和财政局工程造价结算复核时均不予确认。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不一致时,由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设计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量的调整和修改。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纠错变更

    1.因设计文件中漏、错项、设计深度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

    2.因地质勘察成果不详尽、技术局限性或其他原因导致设计不准确的

    3.因招标清单控制价错、漏、缺项造成的工程量清单与费用调整。

    (二)方案优化变更

    因不可抗力或业主主导的原因,导致设计文件本身变更的

    (三)技术进步变更

    1.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工程节地、节材、节水、节能,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调整或修改的

    2.项目涉及水利工程、工矿区、规划调整、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杆管线迁改和市容管理、环境保护,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修改,或根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

    (四)节约成本变更

    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节约工程投资、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第三章  变更额度权限及计价方法

    第十条  单项工程变更额度在400万以内(含)的,按照下列变更权限确定:

    (一)单项工程变更估算增减在1万元以下1万元,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附相关资料。

    (二)单项工程变更估算增减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出具相应会议纪要(超过20万的需组织专家会审)。

    (三)单项工程变更估算增减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在专家论证意见基础上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各自单位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经会议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资料内必须附专家论证书面意见、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专题会由项目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召开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财政局、区住建交局、区司法局、区国资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暂定量增减在原清单量范围内的不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暂定量增减超出原清单量范围的,超出部分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清单工程量的增减在10%以内(含)的不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增减超过10%的根据增减部分的造价金额参照第十条实施。

    第十四条  新建项目的变更次数原则上不超5次(纠错变更除外),超过5次以上的变更提请各自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牵头,参建各方参加,在变更申请前,对涉及的变更事项先行变更会商。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等;

    (二)工程变更申请表,申请表须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

    (三)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如需要);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

    (五)需要进行专家会审的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在会审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经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七)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如需要);

    (八)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九)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五章  变更专家会审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专家会审的主要目的,是会审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会审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经济性等。变更专家会审不代替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和跟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会审。

    第十八条  对单项变更估算超过20万的,会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牵头受理报审资料;

    (二)建设单位(管理单位)邀请行业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会审。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专家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会审专家半数及以上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第六章 变更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出现随意变更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对特殊原因急需变更,而又不能停工待批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在确定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及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汇报,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一个月内办理变更申报相关手续。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并施工的,不予纳入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批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否则严肃问纪问责。

    第二十条 推行重大变更公示制度,提高变更透明度。因重大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50万元以上的,须在施工现场公示审批后的变更内容。

    第二十一条 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工程变更。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合同价格或者提高工程质量收益的,可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制定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违约处罚及黑名单制度,督促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分解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参建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工程变更的,按约定扣除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等平台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会商、审查和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琅琊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及审查暂行办法(修订)》起草情况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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