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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琅琊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2021-07-21 00:00 至 2021-08-23 00:00来源:区应急管理局状态:已结束 查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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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琅琊区委 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形成《琅琊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联系人及电话:刘苏荣,0550-3031040。

琅琊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共琅琊区委、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地在琅琊区境内,且依法依规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行业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是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经组织评审,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

第五条 对评定为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实行一次性财政奖励:

(一)一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8万元,延期复评奖励5万元;

(二)二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5万元,延期复评奖励2万元;

(三)三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2万元,延期复评奖励1万元;

(四)达标小微企业:新创建奖励0.5万元,延期复评奖励0.3万元;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有效期届满通过复审的,按复审评定等级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届后未通过复审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三)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被列入区本级以上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四)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奖励资金发放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

(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内,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发放前,因企业破产、搬迁、停产半年以上的。

(七)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次年的3月底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琅琊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奖励确认的,从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条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对违反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除按规定追回资金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企业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企业,将加大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监管的频次和力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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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08-25 18:00

《琅琊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7月21日发布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34日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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