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上级没有其他具体规定前,临时通行期限到2026年3月1日前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