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人民政府  琅琊区人民武装部

    关于印发《滁州市琅琊区民兵

    事业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琅政〔202147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琅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滁州市琅琊区民兵事业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琅琊区人民政府  琅琊区人民武装部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琅琊区民兵事业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兵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民兵事业费的保障效益,确保年度民兵训练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安徽省民兵事业费管理办法》、滁州市贯彻《安徽省民兵事业费管理办法》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现行保障体制,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保障责任,保障民兵事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分配到人武部使用。

    第四条 民兵事业费由人武部保障科负责管理。保障科与地方财政部门建立财务领报关系;军事科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保障科负责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人武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不再向基层单位和编兵单位划拨经费。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经费标准

    第五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开支。

    第六条 具体开支范围按以下内容执行。

    (一)军事训练费。主要用于保障民兵训练相关开支。

    1.训练所需的教材、器材、教学用具购置费和维修、包装、运输费。

    2.集训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民兵军事教员和组织民兵短期脱产训练时所必需费用:参加训练演练活动的伙食费;参加各类演训的训练补助费用;集训时所需的办公用品、水电、被装洗涤等费用;参加集训人员往返所产生费用,按照《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参加集训的人员购买民兵伤亡保险、临时发生疾病的治疗费以及疾病预防所购置药品费;在集训期间所聘请的炊事员和临时工所产生的费用;聘请人员临时担任民兵教员时所支付费用;组织训练时没有训练场地,确需租用场地产生的费用。

    3.民兵执勤费用严格按照民兵预备役专项经费管理相关标准执行。

    (二)装备管理维修费。主要用于民兵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设备器材的所需经费;民兵武器装备擦拭和搬运、包装所产生的费用;人武部兵器室业务管理费(修缮费,防火、防潮、防热等安全设置费,业务水电费等);其他用于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的费用。

    (三)组织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民兵组织整顿潜力调查、业务培训、宣传、点验,以及民兵体检、政治考核等经费;其中,基干民兵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按照每人不低于100元标准执行。

    (四)政治工作费。主要用于人武部购制、邮寄民兵政治教育所需的教材、报刊、图书、宣传画等费用,集训民兵政治干部教学所需费用,训练期间必要的氛围布置费用和实施优待奖励费用。

    (五)其他费用。其他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民兵军事训练补助、教练员补助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发布公告为准)执行;聘请院校专家进行授课辅导,授课费标准按照军队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民兵集结点验、入队训练、执行任务补助参照训练补助标准执行;民兵年度集训、演训和战备拉动伙食补助,训练参照军队团以上机关工作餐标准执行,执行重大任务参照中央军委执行作战、重大任务等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民兵军事训练经费,省政府根据年度任务在省级民兵事业费总额内安排,区政府按照一般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1.3倍的标准给予补助;中央转移支付补贴对象以外的参训民兵军事训练补助经费,由区政府对口保障。

    第九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彰奖励依据《军队表彰发放奖金奖品暂行办法》(军办发〔201927号)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人武部要为参加训练、执行任务的民兵人员办理人员意外险,参训和执行任务期间民兵意外险按每人不超过50元标准执行;对执行战备勤务、参加战备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人武部根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按照军地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除省、市对区拨付的民兵工作相关经费补助外,区民兵事业费以本级财政预算为主,由人武部根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编制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民兵事业费开支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民兵事业费使用计划应和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各项开支年初必须有预算。对年初无预算、超预算以及不合规的开支,保障科有权拒绝核算报销。

    第十四条 人武部主官作为本单位民兵事业费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有民兵事业费相关开支进行严格把关。民兵事业费使用坚持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对民兵事业费使用管理落实不好、非民兵事业费相关开支比例过大的,将结合相关检查予以通报,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民兵事业费结算审核。严格民兵事业费使用审批,落实事前报批、事后核销制度。结合人武部实际,对民兵训练经费开支规范如下。

    (一)经费开支报销凭据要素齐全。承训单位在每期训练结束后,持上级训练批复、训练经费预算、训练开支报销报告、民兵训练计划、误工补贴打卡发放表等凭证和附件,按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和流程要求办理训练经费结算。

    (二)核准民兵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每次组织训练时,由军事科负责收集汇总参训民兵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由保障科协调军分区保障处统一为参训民兵办理民兵保障卡,并统计汇总实际参训人员银行账号信息。

    (三)加强民兵训练补贴报销审核。报销民兵训练补贴,必须附专项训练计划和训练费明细预算,由军事科和保障科进行联审联签,军事科重点核实训练人天数,保障科按核准的训练人天数和相应标准审核误工补贴开支。

    (四)落实民兵训练补贴打卡发放。每期训练结束后,军事科要详细列出参训人数、天数和发放标准,保障科核对汇总参训人员银行卡号后,上报军分区复核,军分区财务结算室根据经审批的训练费报销凭据,将误工补贴通过银行直接汇入参训人员个人账户。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发放训练误工补贴。

    第十六条 每期民兵训练或每项民兵建设开支后,应一次性报销相关开支,不得分批零星报销。训练建设任务结束后15日内,要及时办理完相关开支报销手续,不得拖延结算。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和事业经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民兵事业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的计划与分配、年度预算编报与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经费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和事业经费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兵事业费使用的监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军地联合组织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事业经费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人武部军事科和保障科应结合训练检查和财务检查,重点加强对民兵事业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力度,认真落实专项报告、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制度,做到三个一致:与年度预算安排一致,与专项训练建设计划一致,民兵事业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一致。

    第二十一条 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审批不及时、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等情节轻微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在分配审核、经费审批等工作中存有违反新规禁令,不按程序规定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经费,擅自超标准分配和使用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出台民兵事业费管理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琅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