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琅琊区

    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滁琅政办秘〔202017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琅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琅琊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琅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16

     

     

     

     

     

     

    琅琊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扶持政策(试行)

     

    为加大琅琊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主要含原区法院、原区政府大楼、原一院门诊部等区属资产打造的服务业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企业招商力度,提升园区发展水平,促进我区服务业集聚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入园条件

    1.必须符合上级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在琅琊区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琅琊区属地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2.必须符合节能、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服从园区统一管理,遵守我区各项管理规定,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和相关数据等。

    3.必须签订入园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两个协议期限一致),期限一般为3-5年。

    4.入园企业原则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年度纳税额不低于3500/平方米。

    二、扶持政策

    对于入园区企业,在协议期内,年度纳税额不低于3500/平方米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约定条件的,可享受不同比例等额区级财政贡献资金奖励:

    1.年度纳税总额80万元(含)以上不足15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2.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3.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按区级财政贡献的60%给予等额资金奖励。

    4.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三、附则

    1.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在琅琊投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扶持政策实行年度结算,一年一结,由企业申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区财政负责资金兑现。

    2.企业享受各种扶持、奖补资金,原则上以企业缴纳的区级财政贡献为上限。

    3.本政策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扶持政策如遇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以调整后的新规定为准。

    4.本政策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备注:

    1.年度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各种税收之和,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

    2.区级财政贡献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

    琅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