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琅琊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

    政策(修订)的通知

    滁琅政办秘〔20212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琅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琅琊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13

     

    (此件公开发布)


    琅琊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修订)

     

    为加快实施四大工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创业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滁州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19号)等文件精神,现对《琅琊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琅办发〔201720号)进行修订。

    一、建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安徽省科技进步条例》相关规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区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同时积极探索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银企合作新途径,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科技创新,政府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主导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积极引导全社会增加研发投入。

    二、政策扶持的范围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区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4)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2.对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研发费用纳入我区统计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费用。(含市级补助)

    以上企业研发设备补助不同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已享受的扣除相应补助部分。

    3.对企业租用省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市级补助)

    4.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投入:

    1)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首次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含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元)。

    2)年度研发经费达到500万元且当年增幅超20%30%40%50%以上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含奖励企业统计员2000元)。

    (二)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补10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以获得最高奖励为准。(含市级补助)

    2.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含市级补助)

    对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上述平台奖补同一年度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奖补。

    5.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区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统称研发机构)及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工作站等,将在土地、用房、研发经费启动、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具体扶持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行情况等实行一事一议

    6.支持企业围绕区域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研究在我区建设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区域技术和产品创新,按研发机构科研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三)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2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获得新认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和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

    1.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品种)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我区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按省销售额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含市级政策奖补部分)

    2.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且进行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的,对每个新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资金)

    企业获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且进行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的,对每个新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做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

    1)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对新技术、新产品和标准;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等,每件奖励企业5万元。

    2)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发布的科技成果,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每件奖励企业2000元。

    3)对为我区登记安徽省科技成果的服务机构,按每项科技成果500元给予奖补。

    4.对企业吸纳技术合同登记额达500万元、1000万、3000万、5000万、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为我区登记企业吸纳技术合同的服务机构,按其吸纳技术合同登记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补,同一个单位年度内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

    1.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补助企业研发费用。(含省级奖励资金)

    2.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在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前提下,按项目投入经费的40%比例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费用。(含省、市级资助资金,其中区级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兑现)

    (六)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琅琊区转化,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其中与大院大所合作的按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和人才引进

    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我区创新创业,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和《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滁办发〔20176号)执行。支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具体按照滁州市和琅琊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八)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市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九)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

    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国家科学技术(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科技成果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保险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含市级补助部分)。

    三、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批

    符合本政策的单位,均可书面申报获取本政策的扶持。申报时需提供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扶持范围及具备扶持条件的有效证据。

    (一)申报。按照政策要求向区科技局申报(申报范围为税收入库级次在琅琊区的企业)。

    (二)确认。区科技局受理申报单位(个人)书面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会同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经信局等单位联合审核的,由区科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商会议定。经审核或议定后确定符合相关扶持政策及奖励的,以文件形式向区政府请示。

    (三)审批。区政府批示后,将结果反馈区财政局执行;决定不给予扶持奖励的,应书面告知申报方。

    (四)兑现。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按规定程序兑现资金。

    四、其他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发展和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使本政策各项措施发挥积极作用。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照政策执行。本政策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产业发展扶持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产业发展扶持的规定为准。

    (三)对虚假申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有权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追回所给予的全部或部分补助。

    (四)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本政策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8月印发的《琅琊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琅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